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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7-10-25 09:52:56  浏览次数: 26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局《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关于开展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水文[2017]72号)文件精神,确保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安全运行,维护良好的水文测验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局《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关于开展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水文[2017]7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巡查制度,加大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保障水文测验工作正常开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张少伟局长为组长,徐明立副局长为副组长的鹤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组织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同时配合省局水政监察支队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三、实现目标

(一)及时发现破坏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1、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项目(活动)的,及时统计上报。经认定属违法行为的,配合省局监察支队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严格依法查处。

2、可以补办手续或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办相关手续;对逾期不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严重影响水文工作的,报请省局监察去除给予限期拆除、恢复原状以至强行拆除的处罚。

3、对依法属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通告)有关部门处理。

(二)跟踪督促违法行为的整改、执行

1、对整改意见、相关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执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执行。

2、对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要及时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协调解决整改落实中的问题。

(三)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完善

1、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监管各项任务。

2、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积极推行执法巡查网格化监管,建立执法巡查台账。

3、制定《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计划》(附件1)。

四、检查内容

(一)河湖岸线利用、涉河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倾倒垃圾、渣土等妨碍水文工作的行为。

(二)采砂管理。重点查处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非法采砂、主汛期间的采砂活动。

(三)河道清障。重点查处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弃置或堆放阻碍水文工作的物体和种植阻碍水文工作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为。

(四)水文设施保护。包括移动、破坏、侵占、毁损水文设施等行为。

对检查、排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

五、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活动从2017年4月中旬开始,至2017年11月底结束。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15日至4月25)

结合鹤壁区域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二)查处和督办阶段(4月26至9月21日)

1、自查阶段(4月26日至8月21日)。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活动)严格依法查处。

2、复查和督办阶段(8月22日9月21日)。配合全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迎检阶段(9月22日至10月31日)

迎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抽查。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20日)

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结合水行政执法统计报送工作,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活动有关执法统计资料全部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报送。

附件1:《河湖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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